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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六年,蒙古人建国之后也开始要脸不搞屠杀了,才保存了我们汉家的血脉】

    伍爱华说完屠杀的规定之后,没忍住感慨道:“其实我发现在古代,少数民族的立法,要么就特别残暴,要么就特别宽松。”

    “对此,我更倾向于是他们的习惯法就是有的残暴、有的宽松,并且因为从奴隶制游牧部落一越成为封建国家,接收到当时汉民族更高等的社会组织形式带来的震撼,所以开始学习汉化,但是因为不是一个潜移默化而是一个突然接受的过程,所以在初期和中期汉化地也不够彻底,法制就显得这么不伦不类了。”

    “虽然但是,元朝作为史书有名的大一统国家,立法水平也并不算低。”

    “其中还有一条元朝新出现的立法,和我们现代的立法理念非常符合,就是禁止□□幼女罪。”

    “其实宋朝的时候有类似的规定,但是没有专门的立法,也没有对□□幼女的进行更重的处罚,宋代《庆元条法事类》规定□□犯要流放三千里,配远恶州,其中如果女孩子在十岁以下,虽和亦同,也就是说没有强迫,也算做□□。”

    “元朝对于□□的立法参考了宋朝,但是对于□□幼女的,罪加一等。”

    “元律规定,‘诸□□人幼女者,处死;虽和同强,女不坐’,直接定为死刑。”(《元史》)

    【定的好!这种人渣就该死刑!】

    【建议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学习,提一下这个立法提案吧!】

    【元朝和宋朝这个“虽和亦同”和“虽和同强”真的好棒!总有人渣骗女孩子!】

    【现代□□罪只是三年以上我就很不服】

    伍爱华看到弹幕之后说道:“对于幼女即使同意也认定为□□这种判决原则,宋元的想法和我们现代是一致的,现代也是这样设置的,只是我们将年龄提高到了十四周岁。”

    “因为立法者都有一个共识,就是不懂事的女孩子的同意不算同意,她们很容易被哄骗,所以将这种也认定为□□。”

    【大明律也规定了:□□女十二岁以下者,同强论,绞。】

    【别说了,大明律把年纪提升上去了,大清律例又把搞下来了,换成了十岁,斩。】

    【十一二的女孩子懂什么?她们难道就不配被保护吗?】

    【说起来,也不知道古代有没有罗密欧朱丽叶条款】

    【罗密欧朱丽叶条款是什么?】有古人问了。

    看到弹幕中提及,伍爱华说明了一下:“罗密欧朱丽叶条款主要是西方的说法,就是两小无猜条款,对于我们国家来说,虽然没有法律的规定,但是在司法解释中对于这一类的情况有一个特殊宽大处理的规定。”

    “之前说过,和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,不管对方是否同意,都视为□□罪,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,犯□□罪也需要负担刑事责任。”

    “但是在06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,有专门提及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,未出现强迫、胁迫等情形,幼女也是同意的情况下,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当然,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担刑事责任,自然就更不存在□□罪的情况。”

    “在20年我们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调整,修改为12-14周岁也可能存在刑事责任,并且对□□不满十周岁幼女使用更重的刑罚,但是两小无猜的审判原则还是留了下来。”

    “这么说吧,十五岁的男孩子和七八岁的女孩子发生关系,当然算犯罪,但是十五岁的男孩子和十四岁的女孩子两人是中学同学偷尝禁果,这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。”

    伍爱华这么一解释,古人都明白了过来:原来这就是两小无猜条款啊!

    听着伍爱华的解释,古人也觉得挺合理,毕竟他们那里十四五岁都是成婚的年纪了,少年人好奇发生关系,双方自愿的情况下,确实不应该被认定为□□。

    但是虽然不会被认为□□,古代也有通奸罪。

    【虽然不是□□,但也伤风败俗,应该处罚才是】

    【男子当以通奸罪论,女子也应连坐!】

    看到这条,伍爱华不得不专门提及:“我们现代已经没有通奸罪,我国境内应该只有台湾才有通奸这一罪名依然存在。”

    “不过元朝的时候是有通奸这一罪名的,之前所说的‘虽和同强,女不坐’,就是立法者认为十岁以下的幼女不应被连坐。”

    “其实我们国家古代一直以来有关于通奸的规定,就是因为要维护家庭关系,春秋之前就有关于通奸的记载,之前也提及了秦朝对于通奸罪的规定。”

    “在汉朝,通奸也要被罚为城旦,并且西汉法律规定,官吏和人通奸的,按照□□定罪,主要是考虑到因为官吏的权柄导致人不得不同意发生性关系。”

    【咱就是说,这条法律建议全国推广】

    【感觉是一条有利于结婚率的法律呢】

    “但是遭逢乱世时,通奸也不会被时人认为是大错,毕竟女子很多时候都需要活下来,不能对于她们过于苛责。”

    “直至隋唐时期,民风开放,公主都可以公然养面首,通奸罪自然不会被重罚,宋朝也沿用了隋唐的法律,但是南宋时期,南方地区经常出现动私刑的情况,这时候就已经有浸猪笼的私刑出现了。”

    “《元史·刑法志》记载,‘诸和奸者,杖七十七;有夫者,八十七。□□妇逃者,加一等,男女罪同,妇人去衣受刑。’而之前条款中所谓的女不坐,就是不用受通奸罪的刑罚。”

    “因为程朱理学的流行,明清较元朝又有一定的加重,但是也有规定,通奸罪必须要当场抓获,否则就不能定罪。”

    【这就是传说中的捉贼捉赃,捉奸在床?】

    【这个当场抓获的难度是不是有点大?】

    【我还以为通奸罪只有已婚的,原来未婚也有通奸罪?那我之前看到小说说婚前发生关系于是成婚的,是真还是假啊?】

    看到这个提问,有现代人回答:【肯定是真的!西厢记不就是这样?】

    【未婚难道不是直接成婚就好了?不会有人想要被打板子吧?这里妇人还是去衣打……】

    【难怪说聘为妻奔为妾,就是怕被官府打板子,男人不愿意明媒正娶,就不得不委身成为妾室了吧?】

    也有古人回答:【如果捉奸之人执意提告,双方未婚也会被定为通奸罪的】

    【比如说未婚夫、未婚妻捉到了对方通奸?为了清清白白退婚于是闹上法庭?】

    第129章

    在现代人弹幕说的热闹的时候,古人也在评判他们。

    “十四岁以下都是幼女,后代的成婚年龄果然很晚。”

    “居然没有通奸罪?那岂不是民风败坏?”

    “后世男女都同窗读书,还能指望什么民风贞洁?”

    说是这么说,但是也没什么人发去天幕上,毕竟一发就会被嘲讽甚至要和网络“刁民”们吵架,吵架又吵不过,实在是自寻烦恼。

    伍爱华则是等弹幕讨论了一两分钟之后,才继续自己的科普。

    “除了刑事法律中确定的□□幼女等条款被后世继承之外,元朝民事法律中也有条款被后世所继承。”

    “第一个就是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。”

    “在元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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